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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通报8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3/4/5

日前,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薛城区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薛城区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通过调查,调查组一致认定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附:调查报告全文年8月28日上午9时06分,位于薛城区武夷山路与海河路交汇处东南侧的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8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枣庄市政府组织市应急局、市监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薛城区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成立了枣庄市政府薛城区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以及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1.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成立于年7月14日,注册资本伍仟叁佰万元,法定代表人殷允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装饰装修材料销售。2.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成立于年8月6日,注册资本壹仟伍佰零陆万元,法定代表人赵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钢结构、金属门窗、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水电暖安装;装饰材料、五金配件、工艺美术制品、钢材、木材、建材、塑料制品销售;电动门、卷帘门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出租。3.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吊篮施工方),成立于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延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经营范围为机电安装、维修;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机电设备租赁,铝合金模具租赁;建筑劳务分包。(二)事故现场情况1.事发当天的天气情况:晴转多云,温度21-31度,偏北风3-4级。2.事发现场有关情况:事发现场位于薛城区武夷山路与海河路交汇处东南侧的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建筑工地。该综合楼东西长.56米,南北宽51.06米,高42.08米,共8层。该建筑工地共有高处作业吊篮20台,事发的吊篮位于综合楼第6层半西北角位置,距地约27.5米,是工地第14号吊篮。该吊篮长4米,宽0.75米,护栏高1.2米,型号为ZLP,出厂编号为,出厂日期为年11月8日。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8月28日上午,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3名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马洪伟、刘博、张可可,对建筑工地吊篮进行移位作业。9点06分,马洪伟、刘博、张可可所在的第14号吊篮在下降过程中,吊篮的悬吊平台左侧突然下坠,悬吊平台倾覆,悬吊平台靠其右侧工作钢丝绳悬挂至距地面约27.5米处的位置,马洪伟、刘博直接高空坠落,张可可双手抓住安全绳滑落一定距离后坠落。悬吊平台倾覆时,3人均未系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正在工地附近挑选不同型号石材的张德刚跟工友王恩猛、项目经理甘宜岭等听到声音后,跑到事发现场,甘宜岭让张德刚赶紧拨打急救电话。10分钟后,医院的救护车到达现场,对3名伤者进行了现场急救。随后公安、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薛城区政府领导陆续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其中2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另外1医院救治。(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序号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工种文化程度持证情况1马洪伟(死者)50岁男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薛城区黄河西路号艺之苑小区3号楼2单元室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初中无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操作证2刘博(死者)33岁男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福苑小区设备管理中心沿街商住楼3单元室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高中无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操作证3张可可(伤者)29岁男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张桥村号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初中无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操作证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建筑工地第14号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两侧工作钢丝绳长短不一,其中左侧工作钢丝绳未垂落到地面,造成该侧提升机下降过程中,因无工作钢丝绳缠绕致使吊篮的悬吊平台左侧突然下坠、悬吊平台倾覆,导致马洪伟、刘博两人从悬吊平台上高空坠落死亡,张可可从悬吊平台上高空坠落后由于双手抓住安全绳滑落一定距离坠落受伤。(二)间接原因1.技术方面。一是事发的第14号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两侧均未设置安全钢丝绳;二是马洪伟、刘博、张可可3人均未系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三是马洪伟、刘博、张可可3人均无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资格,属无证作业;四是建筑工地多个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均未设置安全钢丝绳,相邻的悬吊平台违规共用一个悬挂机构。2.管理方面。一是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未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在未办理相关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将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存在以包代管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未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监理。二是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违规承包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外墙装饰工程,未与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与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严格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对吊篮施工人员资质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吊篮作业违规行为,日常检查不严不细。三是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未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未与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排不具备吊篮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吊篮作业,未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给吊篮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吊篮高空作业期间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四是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尽责不到位,安全监管存在盲区。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不严不细,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对非法建设项目打击整治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不明确,事发项目自今年3月份开工至今,始终未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违法建设行为。(三)事故性质通过调查,调查组一致认定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马洪伟、刘博、张可可,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3人安全意识淡薄,均无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资格,无证上岗进行吊篮移位高处作业,其中事发的14号吊篮前期由马洪伟安装并多次进行移位,该事故发生前3人移位作业均未采取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3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马洪伟、刘博在事故中死亡、张可可受伤,建议免予追究其3人责任。(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孟子龙,男,30岁,群众,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业务人员。未对承揽业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不具备建筑施工高处吊篮安装拆卸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吊篮作业,未制定吊篮作业方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给吊篮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吊篮高空作业期间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且事故调查期间提供虚假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对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张延昌,男,51岁,群众,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未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未与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排不具备吊篮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吊篮作业,未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吊篮作业方案,未给吊篮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吊篮高空作业期间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樊腾运,男,30岁,群众,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吊篮作业人员资质把关不严,对吊篮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吊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吊篮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甘宜岭,男,51岁,群众,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吊篮作业人员资质把关不严,对吊篮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吊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吊篮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4.庄超,男,38岁,群众,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对吊篮作业人员资质把关不严,对吊篮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吊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吊篮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5.赵亮,男,51岁,群众,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违规承包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外墙装饰工程,未与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与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严格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对吊篮施工人员资质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吊篮作业违规行为,日常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6.殷茂友,男,57岁,中共党员,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力,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7.高兴敏,男,58岁,群众,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力,对项目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8.殷其德,男,31岁,群众,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未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在未办理相关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将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存在以包代管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未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9.殷允夷,男,53岁,群众,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未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在未办理相关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将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存在以包代管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未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10.张峰,男,34岁,中共党员,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抓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不严不细,落实省、市、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对非法建设项目打击整治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不明确,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始终未发现并制止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王保进,男,43岁,中共党员,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不严不细,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对非法建设项目打击整治不到位,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颜道锦,男,51岁,中共党员,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公共事业保障中心主任,分管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排部署省、市、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对非法建设项目打击整治不到位,造成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始终未发现并制止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以上事故有关责任人,其中属于中共党员的,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并将处分结果于该事故批复后30日内,书面报送枣庄市纪委监委、枣庄市应急局。(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1.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之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2.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之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3.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之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4.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是该起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建议责成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薛城区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5.对事故中暴露出的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筑施工资质许可、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责成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报送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该起事故损失惨痛,教训深刻,暴露出当前建筑领域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个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为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是要加强危险作业管理,吊篮安装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正确佩戴;三是要依法依规进行租赁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租赁行为。(二)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是要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是要规范工程发包管理,与分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以包代管;三是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三)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是要完善各项施工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三是要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发包管理,与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管,建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发现并制止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四是要在全公司所有施工项目中立即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四)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监管工作,立即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人,建立网格化台账,杜绝监管盲区;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的排查,严厉查处、打击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各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彻底排查建筑施工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全面实现不安全不开工,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实现全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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