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上市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方微博于年11月27日、28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发布辟谣信息。
思美传媒于年11月27日12:50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
我局拟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李子木:男,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北京大学文学学士、经济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曾任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岗高级副经理、四川聚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四川玖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四川旅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年11月起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12-05思美传媒: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子木职务的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子木先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因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审慎,导致公司及其个人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停其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决定暂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笑河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11-30思美传媒: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警示函内容
年11月27日午间,你公司选择性回复了投资者在互动易提问,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收盘后,你公司在互动易回复时又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你公司在答复投资者提问时,未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参与“抖音超市”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等。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思美传媒公告编号:-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美传媒”)于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003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11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31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思美传媒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方微博于年11月27日、28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发布辟谣信息。
思美传媒于年11月27日12:50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内容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的答复信息并决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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