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案开审
安邦控股吴小晖案六大看点
1、3月28日上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2、指控吴小晖累计向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67亿元。至案发,实际骗取.4亿元。
3、指控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指示公司高管和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方式,将保费资金共计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4、被告人吴小晖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6、公诉人质证吴小晖通过控制的37家公司入股安邦集团,控制安邦集团股份高达98.22%。
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在庭审现场中,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到庭旁听庭审。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无异议,同时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吴小晖被指控两大罪名,涉案金额亿吴小晖案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
(一)集资诈骗罪
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止年1月5日,累计向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4亿元。
(二)职务侵占罪
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被告人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吴小晖实际控股安邦集团达98.22%吴小晖案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了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证明安邦财险于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
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亿元和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決权。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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