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工作地点为总经理助理办公室,年薪税前19万元,每月发放1.1万元(税前)。入职6个月后,公司将王某的岗位从总经理助理调整为人资行政部干事,职位职等薪酬调整至每月大约3千多元。王某对调岗不同意,当日即将工作移交,并于次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认为,公司未进行沟通沟通就贴出通知,将岗位调整,且调整后岗位不明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年薪和岗位,如果作调整,要协商一致。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岗位调整即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对王某的岗位及薪酬作重大变动,既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亦与法律规定不符。王某在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岗位及薪酬的情况下,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正当充分的理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致使王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
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一定要慎重!
(图片来源于网络)
赞赏
转载请注明:http://www.bujiadicar.com/zjjzd/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