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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总经理办公室跳楼自杀,还向公司索赔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0/2/27
解决问题靠哪样,一哭二闹三上吊?在不少人眼中,解决问题全靠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然而,有时候闹过了火,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件的发生

王小丽系阳之光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一份自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八项第1点③规定,乙方(王小丽)有严重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甲方(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年4月6日7时35分许,王小丽因工作分配问题欲找集团公司总经理反映。因总经理不在,王小丽在集团行政楼总经理办公室内准备跳楼自杀,多名员工因此放弃手头工作对王小丽进行解救。

年4月11日,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小丽做出警告。年4月13日,公司出具了一份处理决定,其中载明:现依据集团员工行为规范有关条款,经集体研究决定,对王小丽作出如下处理:一、结算剩余工资;二、除名出厂;三、通报所在部门。公司工会对该决定不持异议。

案件的审理

年7月17日,王小丽因被除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获得支持,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公司答辩称王小丽在公司准备跳楼自杀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该行为被公安局行政处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单方解除与王小丽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本案中,公司解除与王小丽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王小丽的主张于法无据,对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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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王小丽因不满公司的安排,而采取在总经理办公室跳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符合本法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王小丽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劳动者与单位产生矛盾可以先协商,或者寻求有关部门帮助,千万不要用违法犯罪的手段解决问题。

张天翼

路漫·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共党员,路韬所党支部书记,江苏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口区人民法院公益法律援助律师。担任镇江市京口区交通运输局、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

●长期服务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多次参与公司股权改制、大型企业拆迁咨询等重大非诉案件项目。擅长处理建设工程、银行类诉讼。参与镇江市工商联《企业与商会法律风险防控案例评析》、镇江市法制办《权力监督与权利保护——行政复议焦点问题法律评析》两书的编写。

●邮箱:falele

lumanpin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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