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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争夺公章财务账簿总经理职务一个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4/1/22

在股权一号百家号上一期文章《购买股权却只认实际控制人?小心看走眼!》中,我们分享了控制权争夺故事的前半部分。

戚德义只是龙孙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不是工商登记股东;可投资人王素华却从戚德义手中购买股权,搞错了股权所有者,没能取得股东身份。但王素华取得了龙孙达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关联交易,拿走了龙孙达公司的财务账簿,占有公司房产和车辆,以龙孙达公司名义无偿转让紫银建材公司30%的股权。龙孙达公司戚德义咨询股权律师后,谋划了颇具技术含量的股权诉讼,控制权官司一触即发,王素华见招拆招,逐一应对。

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今天,股权一号来分享故事的下半部分。

03

股权诉讼策略先行

后因当时电力政策有所调整,电厂要关停并转,可以不发电,但可以把发电指标让给别人。龙孙达的发电指标估计能卖一个多亿元,戚德义也不想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如何才能合法达到商业目的呢?

戚德义经人推荐,找到了股权律师威廉,寻求最佳策略。

威廉律师逐一帮其深入分析:

第一,龙孙达公司由王素华实际经营管理近两年,公司公章、财务账簿都由王素华控制,即使将来想通过诉讼解决,起诉状上也要加盖公章。起诉状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法院通常是不会立案的。

再说,不控制公章,这漫长的诉讼过程,即使赢得官司,公司恐怕已被掏空。

第二,王素华担任龙孙达总经理,属高管,即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但实际上她已侵害龙孙达公司利益。如果想固定证据且向其索赔,必须拿到公司财务账簿。

第三,诉讼过程中,控制公司后继续正常经营,通过转让发电指标即可获得大额收益,商业目标得以实现。

得到律师专业指点后,戚德义以使用公章去办事儿为名将公章借出并控制了公章。同时,趁王素华出差之机,派人接管了龙孙达公司。至此,戚德义已做到实际控制公司,并开展了正常的经营。

在控制权争夺中,一点可都马虎不得。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自有其理。

从管辖法院上,诉讼请求超过1亿元即可在高级法院进行一审立案,才能规避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毕竟,王素华在当地的实力不容小觑。

龙孙达公司通过几个诉求的合并,数额超过一亿元。

公司财务账簿未被掌握,即存在被随时篡改的可能性,诉讼前必须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公司财务账册。

打官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行动前吃透法律,周密谋划。

一切准备妥当。

年5月2日,龙孙达公司诉至省高院,请求判令:1、王素华返还龙孙达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全部财务账簿和财务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房产证十七本、财务专用章;返还非法占有公司的保时捷越野车、住房以及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多万;2、确认《12·19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王素华和昆山紫银公司返还龙孙达公司持有紫银建材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价值万);4、王素华赔偿因其侵权造成的公司损失万元。

04

控制权官司遭遇战

官司的输赢对谁都至关重要,毕竟也是上亿元的公司资产。

王素华委托律师,沉着应战。

第一步棋,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龙孙达公司的诉求不能合并。

其目的是将诉求数额减少在一亿元之下,一审即可在中级法院审理,二审也跑不出高级法院。

但这一招未获省高院认可。

第二步棋,见招拆招。王素华提出自己是龙孙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高管。

该观点一旦被法院认定,不仅高管侵权责任不存在,而且可能不用再返还所占公司相关资产。

那么,《1·4股权转让协议》能确定王素华是龙孙达公司的事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吗?

这非常关键,也是双方控制权争夺战中一大焦点。

该协议是戚德义与王素华签订的转让龙子达公司所持龙孙达公司90%股权的,而龙子达才是龙孙达的股东。

尽管戚德义是龙子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70%),龙子达又持有龙孙达公司90%股权,即戚德义又间接控股龙孙达公司,但他毕竟不是龙孙达的直接股东。

他向王素华的授权委托只是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权力委托给王素华行使,只是个人行为,并非龙孙达公司的决定。

再说,龙孙达曾聘任王素华为总经理,发有任命文件,王素华高管人员的身份毋庸置疑。

王素华担任总经理后,也更换了公司大部分人员,但其据此认为是龙孙达公司事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享有经营管理权,是错误。

提示一下:王素华选择与戚德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就是错误的。这一点,很多人都会搞混,感觉只要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其签订协议就没问题,这可是个坑啊。如果咨询一下法律顾问或者专业股权律师,即可跳过此坑。

王素华是否应当返还其占有龙孙达公司的资产?

在王素华签收《取消委托声明书》和龙孙达董事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后,王素华已不再享有一般公司高管的权力,其占有龙孙达公司全部财务账册及汽车、房产等资产,应当返还。

第三步棋,王素华提出,昆山紫银公司实际拥有紫银建材公司30%的股权,龙孙达仅是代持,双方年签订有《委托持股协议》,年再签订《12·19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所需文件材料,不用再支付对价。

代持股真假与否,涉及万。

依据《公司法》“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的规定,王素华与昆山紫银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但王素华利用其在龙孙达有权代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利用龙孙达公司名义与其关联公司昆山紫银公司签订《12·19股权转让协议》,未提交董事会决议,又在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安排将龙孙达所持30%股权过户到昆山紫银公司名下,明显是双方联手侵占龙孙达公司利益。

该协议实际是王素华以龙孙达公司名义与关联公司串通所作的虚假意思表示,目的是为获得股权过户审批和变更登记,应属无效。

因此,对于依据该协议过户的股权,昆山紫银公司应当返还。

第四步棋,是否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多万元,王素华提供了专项审计报告,但没说明审计目的,未审查会计资料等,结论依据不全面、不充分。

龙孙达申请对王素华担任总经理期间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进行审计,应首先举证证明哪一笔款项支出或使用理由不合法,但其无法证明,却要法院为其模糊主张取证。并且,侵占公司资金的证据又在财务文件中,返还账簿尚未裁判,龙孙达应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财务账簿没到手,无法确认侵占资金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该项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但该诉求数额为其争夺法院管辖权立下功劳,此为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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