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小华入职大某自媒体工作,岗位是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在此期间,自媒体公司发现小华工作能力虽有所欠缺,但学习能力较强,且工作态度好,所以与小华沟通双方延长试用期3个月,如果3个月内,自媒体公司发现小华仍然无法适应公司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小华表示同意,并签署了书面的延长试用期协议。
但是在延长的3个月试用期内,小华的能力确实无法胜任公司工作,自媒体公司遂决定解除与小华的劳动关系,小华要求再给他3个月的期限,他肯定能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公司拒绝了他。
小华将自媒体公司诉讼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各位众裁官,公司应该支付小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现在我们来看看,关于本案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满上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延长试用期的一致意见,但因为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不能延长试用期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双方约定无效,视为小华的试用期已过。
在此基础上,自媒体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支付小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小贴士
试用期能否延长?应该说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是延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条件一:原来约定试用期小于法定试用期。即3年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来只约定试用期3个月的情况下,律师认为可以延长。
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在条件一符合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也属于合同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者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条件三:试用期与延长后的试用期相加不得大于法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3年,原来约定试用期1个月的,延长试用期最多为5个月。如果延长6个月则违法。
条件四:延长必须在初次试用期到期前提出。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约定试用期4个月,如果还要延长2个月的,必须在4个月到期之日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逾期提出的,视作自动转正。
#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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