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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陪客户喝酒后死亡,算不算工伤齐鲁壹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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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岁尾,酒局增多。身在职场的你,是不是经常要面临一个无法选择的选择:陪客户喝酒。但是,万一喝大了,甚至因为饮酒死亡,这种小概率事件一旦发生,对一个家庭来说,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这事儿找谁说理去!这算工伤吗?法眼君今天带您看两个很有典型性的案例。甘某入职了广东一家酒店管理公司,职务为表演嘉宾。年12月25日,甘某工作时间为20时至24时,26日0时20分左右甘某与同事下班,与同事张某一起乘坐电梯回公司宿舍。26日8时12分左右,甘某被同事发现在宿舍床上死亡。经报警,警察在现场发现呕吐物。经司法鉴定中心证明,死亡原因:窒息。甘某的亲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甘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甘某的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法院认为,甘某的死亡时间发生在下班后,死亡地点在公司宿舍内,上述均非甘某的工作时间及其工作地点,不属工作时间的延续及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区域内。甘某的死因为窒息,并没有认定死因与饮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甘某上班时有饮酒行为,不能因此推定其死亡是因饮酒所致,因此驳回了其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甘某的死亡不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条件;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其呕吐系由工作时饮酒引发;再退一步说,即使呕吐系甘某工作时饮酒引发,无论作为营销总监还是表演嘉宾,陪客户喝酒都不是其工作的必须内容,即饮酒后呕吐窒息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裁定驳回甘某亲属的上诉,维持原判。在这类案件中,有法院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为依据做出判决。该条例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如果属于醉酒或者吸毒这一情形,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前提是要先确定到底是否是醉酒还是饮酒。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工作职责等因素综合判断,四川就有一起经一审、二审、再审终被改判的曲折案件。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这样的:文某是四川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工,从事总经理助理岗位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年的一天,文某和总经理黄某在酒店宴请客人。餐后,文某安排客人至茶楼进行棋牌娱乐,随后离开。次日早上被发现死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死者属酒后状态,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系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当地人社局经审查认为,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文某死亡非因工死亡。文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饮酒”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基本要素是“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基于其工作职责,文某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请客户的情况,但饮酒不同于进食其他食品饮料,不是为维持生命机体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内容之一。文某担任酒店总经理助理,工作中会有应酬,但饮酒与其岗位职责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文某因饮酒导致食物逆流,窒息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人社局对文某死亡认定为非因工受伤,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文某亲属的诉讼请求。文某亲属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但事情还没完,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作为某酒店的总经理助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文某和总经理黄某在该酒店宴请相关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文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31.4mg/ml,并非醉酒状态。当天,文某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人社局认为“文成林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而陪酒并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四川高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结果错误,亦应予以撤销。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酒多伤身,法眼君还是劝大家,量力而行,身体健康最重要。不然,就算认定了工伤,罪不是都得自己受?(案例素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马云云崔岩(壹点号法眼)齐鲁壹点客户端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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