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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案跟单员辩解没有走私故意,如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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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案案发后,不止公司负责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少跟单员也会被牵连其中。在案件侦办、审查、审理过程中,跟单员面对司法人员的质疑或责备,往往辩解自己不存在走私废物罪的主观故意。

“没有走私故意”的辩解

“我只是打工的,领导让我做什么就做什么,不知道公司这么做违法。”

“我只是拿固定工资的,没有任何分红,平时的工作也就是做做单证,怎么我也要被抓?”

“货主的全名都不清楚,都不知道他用的是别人的批文,怎么知道他在走私?”

谁都不会放过任何一线希望,奈何跟单员无法阅卷,对于司法裁判依据不甚理解,只能通过自己最平实的语言自辩并诉说无奈。但遗憾的是,在无法理解控方思路的情况下,这种辩解是多么的苍白无力。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同时,总结了7则关于“没有主观故意”的辩护方向,虽然一个案件可能只用到一两个观点,但也有望于动摇司法机关的指控体例,为确实无主观故意的跟单员争取无罪辩护效果。

一、跟单员在公司安排下填写单证、协助整理资料,负责程序性工作,没有参与明确指向走私犯罪的核心工作,不能推定其具有帮助走私的主观故意

跟单员听从公司安排,对照模板,从客户资料中选取内容填写单证,依照顺序整理报关材料,开展辅助类文职工作。该类工作虽然在客观上对他人走私行为起帮助作用,但主观能动性极低,在一定程度上机器人亦能代而为之,属于程序性工作。从工作性质而言,该文职类跟单工作普遍存在于所有进口业务,无任何走私含义,不同于与客户洽谈借证进口价格、向批文单位借证等明确指向犯罪的行为,因此不能单凭跟单工作推断跟单员具有帮助走私的主观故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2号“许某广与许某甲走私普通货物(废金属)案”认定跟单员主观故意方面亦持有同样观点。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主要负责接收进口货物费用清单传真件、核对国内收货情况和制作进口货物收取代理费用表格,但其不知道货物来源、进口流程、支付方式,未参与报关及洽谈价格、收付货款等核心工作,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许某甲具有走私的故意,最终法院判决许某甲无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号)第18条明确规定,在单位构成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只有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才予以定罪处罚。

跟单员仅负责部分文件填写工作,对于文件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起何种作用均不清楚,结合其仅领取固定工资、无任何分红的情况,可论证跟单员参与程度较低,在公司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小,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

二、跟单员不直接与海关对接进口事宜,不具备进口废物的实务经验,对于他人是否存在借证行为没有相应的专业认知和鉴别能力,不能推定跟单员存在主观明知

司法实务中,海关认为跟单员在工作过程中就废物进口的相关事项,经常跟海关打交道,具有进口废物的实务经验,对是否存在借证事实以及借证行为的违法性具有专业认知和鉴别能力,据此推断跟单员应当知道借证进口行为构成走私,明知而提供跟单辅助,存在主观故意。

事实上,跟单员大多从事文职类工作,并不直接与海关对接。跟单员虽然制作了部分报关单证,但文件填写工作不能等同于实务工作,其无法从工作中清楚了解废物进口的来源、途径、手段、货款支付方式、海关相应监管条件等内容,具体报关事宜亦皆有由其他人员实操,即使从事多年,也不一定掌握废物进口的专业知识、精通报关业务,故不能臆断跟单员必然具有判断走私行为的经验和能力。

另外,走私废物案件中有部分跟单员冠有高位头衔,如“高级业务跟单”“总经理”等,海关对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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