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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丨总经理未签劳动合同是否要付两倍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1/7/24

案情简介

赵某于年12月26日被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为总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5月17日,该公司股东会议决:一是变更某物业公司为某服务有限公司;二是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三是一致通过公司新章程。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主持管理工作。年5月18日,公司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明确赵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就任公司经理后,制定了公司《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入职之日必须与公司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5日,赵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员工手册》首页向所有员工致词,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年1月15日,赵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年6月,赵某依法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6月至年12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解析

本案能否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法条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责任呢?这需要从《劳动合同法》立法原意和综合理解第82条的规定来裁决,不能简单地套用法条。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因此,赵某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全面负责,其中包括行使公司法人的劳动人事管理活动职权,负责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括申请人本人在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赵某代表公司与公司其他员工签了劳动合同后,却没有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赵某应当知晓国家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但却一直未履行该职责。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赵某在公司未设董事会的情况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代表公司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赵某本人在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其法定义务,同时,赵某依法应与公司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同样是其应履行地法定义务。但他却没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双重法定义务职责,从而导致其与单位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本案依照公司章程及赵某自己主持制定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赵某本人入职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公司所有员工到公司上班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必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和原意来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该条是针对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规定的具有惩罚性质的双倍工资赔偿金,而并非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合本案来看,公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仲裁庭举证证明与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本人一方没有依法依规履行其应尽职责造成的,因此,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对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其任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诉求,应予以驳回。本案的处理无论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还是从本案确认的事实来看,更符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因此本案裁决后,申请人最终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协议,放弃双倍工资的请求。

启示

人资部门要督促公司所有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公司领导,在实际中有很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通常用人单位也不会重视,人资部门一定不能忽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特殊岗位员工怎么签订劳动合同特殊职务的劳动者,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企业的厂长、经理、工会主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2)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3)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4)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5)关于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年国务院发布的第87号令规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招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实施后,为了继续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仍应执行这一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从事非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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