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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预算专题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17/11/11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能源人发〔〕39号)

各单位: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年12月28日能源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年12月30日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能源集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加快形成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水平和分配关系,同时为切实履行对各权属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有效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及省国资委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是指由能源集团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虽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但直接管理其领导班子的控股子企业。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各会计年度内按权责发生制累计计提的本企业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省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能源集团的调控要求,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对企业员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坚持以集团发展战略为统领,以人力资源职能战略和薪酬战略为依据,与企业竞争力塑造相适应,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预算。

(二)效益导向原则。坚持效益决定薪酬,参照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预算,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经济效益增幅,员工平均工资增幅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幅,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不能因工资增长而降低。

(三)公平分配原则。坚持“提低、扩中、调高”,合理调节权属企业间、权属企业内部各层各类员工间的收入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四)市场调节原则。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权属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权属企业收入分配的基础调节作用,在横向对标基础上,逐步实现权属企业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加快形成市场化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五)指标联动原则。下达年度经营目标时,同步核准工资总额同时下达,由权属企业根据工资效益关联同步原则对工资发放实现自控。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能源集团负责根据权属企业各年度预算利润增减情况及上年预算利润完成情况,综合考虑近年效益升降与工资增减实际,在本办法规定限度内,具体制定各年度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及工效联动清算原则。

第七条各权属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在能源集团制定的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原则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内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科学确定所属各单位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和各级各类人员收入分配结构及水平。

第八条各权属企业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做好所属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等工作,要着眼于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第九条能源集团对权属企业编制上报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批准,下达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并汇总分析编制能源集团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上报省国资委。年度终了,能源集团根据工效联动清算原则,对各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十条工资总额预算由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经营预算等编制。

第十一条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的企业范围,应与本年度财务预算范围相一致,包括集团本部和权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预算年度内拟出售、关闭、划出的所出资企业以及拟并购、新设、划入的企业,均应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并需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员工范围为纳入工资统计口径的全部员工,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职工,以及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并直接在本企业领取报酬的其他从业人员。企业因履行劳务外包合同涉及的劳务人员,不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但应将其人数和劳务外包合同金额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平均人数预算指标构成。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指标体系,依据权属企业类型,参照其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综合确定,突出利润总额指标。

第十四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效益增(减)资和人员增(减)资三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是指经能源集团清算核准确认后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出售、关闭或整建制划出所出资企业的,相应核减本年工资总额基数;上年度收购、兼并或整建制划入企业且存在翘尾因素的,相应核增本年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六条效益增(减)资,以各权属企业法人为单位,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增减,参照所在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结合以下原则,并综合考虑企业近年效益升降与工资增减实际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依据当年财务预算,持续盈利且较上年实际完成利润增长的,预算利润总额每增长1%,根据企业上年度人工成本利润率水平较行业平均水平高低情况及较历史水平增减情况,分别按不高于预算利润增长率的0.2%-0.5%安排工资总额增长。其中:

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或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

人均工资是所在地或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1-3倍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人均工资是所在地或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

(二)当年预算实现扭亏为盈的,其工资总额适度增长,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

(三)当年预算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工资总额不增长或适度增长,但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减亏力度较大的,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原则上不高于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

(四)当年预算利润总额出现负增长但仍实现盈利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增长;利润总额降幅较大的,工资总额应适度下降。

下降后的利润总额仍高于前三年平均值且处历史、行业相对较高水平的,以及人均工资持续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总额可不受上款限制按适度增长安排,但人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

(五)当年预算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企业工资水平和亏损(利润总额下降)情况具体确定,最大降幅可不超过20%。

第十七条权属企业应坚持推进控员提效、严格控制用工总量,新增员工原则上不增加工资总额。新建(扩建)项目等需要增人的,原则上应通过内部调剂方式解决。

预算年度内,以契约化方式管理的高层次人才或核心业务团队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按年初单列预算、年终据实清算的方式管理。

企业通过优化定员定额、推进管理创新等方式减少用工总量的,原则上不核减工资总额,但由此引致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应超过根据企业工资水平和年度工资指导线限定的最大增幅。

第十八条权属企业应按照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相统一的要求,根据不同业务板块、不同岗位类别员工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贡献程度和工资水平,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确定其分配关系。工资增量应向效益贡献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业务板块和企业核心科技人才、生产一线员工以及其他紧缺急需人才适当倾斜,促进中低收入员工工资稳步增长。

第十九条权属企业应从严控制本部机关人员工资水平和增幅。本部机关员工平均工资(不含企业负责人)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平均工资增幅。企业因效益下降需调减所属企业员工工资水平的,本部机关员工工资水平应首先下降,且下降幅度原则上不应低于生产一线员工。

权属企业本部机关员工人数、人员构成、工资预算等情况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条权属企业应将工资总额预算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并严格按能源集团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具体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安排中有关利润总额、工资总额、员工人数等涉及的指标数据要据实编报,并与报送能源集团的财务预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权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能源集团审核批准,并同时抄送能源集团派驻权属企业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情况;

(三)企业增减人员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的依据、标准及数额;

(五)本部机关工资总额上年预算执行和本年预算情况;

(六)年度一次性奖励、特殊奖励的预算安排及说明;

(七)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控

第二十三条各权属企业应当及时将经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各权属企业要以经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为基础,根据预算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本着与效益实现进度关联同步原则,合理控制工资总额发放进度。

年度执行过程中,预计完成利润较预算利润下降的,根据当年工资预算是否有效益增资,分类确定联动减资方法。当年预算有效益增资的,按年初核定效益增资时的工资效益联动比率,反向调减预算工资总额。工资水平降至本年预算基数水平后,预计完成利润继续下降的,原则上按利润每下降1,工资下降不低于0.1联动调减预算工资总额。当年预算没有效益增资的,原则上直接按利润每下降1,工资下降不低于0.1联动调减预算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最大降幅可不超过20%,具体根据权属企业工资水平和较预算利润下降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各权属企业要在根据效益联动确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全员业绩考核结果合理分配确定员工工资,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据实计提列支。

第二十六条能源集团建立以月度工资统计报表为基础的工资预算执行月度监控分析制度,有效加强对权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认真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权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员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预算编制基础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八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要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能源集团审核批准,并同时抄送能源集团派驻权属企业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能源集团根据相应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具体原则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权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五章工资总额清算

第二十九条年度终了,各权属企业结合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由负责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核意见。权属企业本部机关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条工资总额清算应做到填报完整,数据准确。对工资总额清算数据与财务决算数据不一致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详细说明相关政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能源集团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工资总额专项审计意见,根据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具体制定的年度工效联动清算原则,对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权属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能源集团核准确认后,作为编制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基数。

第三十二条权属企业年度计提工资总额超出按工效联动清算原则清算可发额的,超出部分相应核减企业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三条权属企业年度计提工资总额低于清算可发额的结余额,可部分计入次年工资总额基数,具体数额综合考虑其对当年利润和清算可发额影响程度以及权属企业当年盈亏、工资水平、预算利润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权属企业上报预算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的,能源集团将要求权属企业重新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第三十五条权属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能源集团将责令改正,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当年度实际计提工资总额超过能源集团清算允许发放额的,按超出幅度同比例扣减权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度的绩效薪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权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内单列,并在预算及清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三十七条对能源集团参股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事项,由集团派出的产权代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能源集团总部机关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事项,根据《能源集团总部机关薪酬管理办法(暂行)》(山东能源人发〔〕33号)、《关于严格总部机关人员薪酬绩效挂钩考核分配办法(试行)》(山东能源人字〔〕3号)以及总部机关各年度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能源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暂行)》(山东能源人发〔〕4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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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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