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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重泰山12死13伤,项目经理终身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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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

上海市政府网站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是我们工程人每时每刻都应该牢记于心的一句话。今天和大家一起回顾下这起事故,希望能有更多警示!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号①幢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这起造成12死13伤的事故处理意见显示:建设单位法人/总经理、施工单位总负责人等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施工单位被吊销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挂证”被吊销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年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号①幢厂房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2人死亡,10人重伤,3人轻伤,坍塌面积约m2,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昭化路号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

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隆*公司):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建设单位(琛*公司):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在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违法施工。

移交司法机关8人

1.许*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昭化路号项目建设方负责人。

2.陈*伟,施工单位实际控制人。

3.陈*华,自然人,施工现场负责人。

4.龚*玮,自然人,施工现场负责人。

5.刘*军,自然人,挖掘、拆旧、敲墙等施工负责人。

6.沙*平,自然人,结构加固施工负责人。

7.吴*宇,许*强委派其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

8.曹*楠,自然人,与龚*玮、陈*华合伙挂靠。

党纪、政务处分(16人)

1.相关国有企业人员(5人)

2.相关政府工作人员(11人)

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设单位,建议给予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建议给予吊销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给予万元罚款。

3.建议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对昭化路号一期改造项目中所涉及无证施工的比安公司、光敏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吊销顾*莎、陈*伟、曹*亮3名人员安全资质证书。

4.许*强,琛*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曹*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吊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文件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号①幢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应急局:

沪应急〔〕75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号①幢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请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有关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举一反三,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安全施工监管,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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