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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蒙牛原某管理中心总经理非法占有公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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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显示尹昆自年开始在蒙牛公司工作,年至年4月担任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公共事务系统危机管理中心总经理,该部门负责处理突发事件、舆情监控、管理、地方政府关系维护、消费者服务等。年尹昆利用为蒙牛公司组织工业旅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旅游费用的方式,非法占有蒙牛公司旅游费用共计.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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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书原文如下:尹昆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内01刑终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昆,女,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捕前住天津市河北区,原系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系统危机管理中心总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年11月25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29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建军,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昆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年8月29日作出()内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尹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年12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尹昆年11月开始在蒙牛公司工作,年至年4月担任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公共事务系统危机管理中心总经理,该部门负责处理突发事件、舆情监控、管理、地方政府关系维护、消费者服务等。年尹昆利用为蒙牛公司组织工业旅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旅游费用的方式,非法占有蒙牛公司旅游费用共计.19元,具体事实如下:1、年6月左右,尹昆与内蒙古中青旅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青旅)工作人员师某联系,让师某制定当年蒙牛公司在内蒙古、湖北、西藏的工业旅游预算和线路方案,后师某给尹昆报价为内蒙古区内预算60万元左右,区外预算万元左右,尹昆表示同意后蒙牛公司与内蒙古中青旅签订了工业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蒙牛公司年度工业旅游预算为元,实际结算金额在预算金额的10%内浮动,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蒙牛公司预付内蒙古中青旅合同总金额的50%。年6月下旬,尹昆联系师某称区外的旅游项目要找其他旅游公司合作,但是换其他旅游公司合作需要蒙牛公司重新招标报批,会影响区外旅游的行程安排,所以要求仍按双方的合同预算将费用全部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之后由内蒙古中青旅将多余部分打给尹昆指定的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年8月11日,蒙牛公司按合同约定预付内蒙古中青旅旅游预算费用的50%计.5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实际发旅行团四批次,产生各项费用共计.2元,年9月份,尹昆指示下属申月娜与师某联系,让师某将四批次旅行团的结算单修改为六批次,将结算总数额修改为.2元,师某按照申月娜给的六批次的人数、日期、金额分配了各项费用后制作结算单交给申月娜。年9月24日蒙牛公司按照内蒙古中青旅提供的六份结算单及发票,将剩余的.7元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至此,蒙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2元旅游费用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内蒙古中青旅收到蒙牛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后,扣减实际为蒙牛公司发旅行团4批次支出的各项费用.2元,将剩余的万元按照尹昆的要求打给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具体如下:年11月13日、年12月10日通过内蒙古中青旅对公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汇入80万元、15万元,年12月8日师某通过自己中国银行卡(卡号为×××)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汇入15万元。2、年蒙牛公司与湖北海外旅游公司签订工业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年工业旅游项目费用预算为元,实际结算金额在预算金额的10%内浮动。年6月26日,蒙牛公司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支付旅游用费.5元,年8月25日,蒙牛公司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支付旅游费用.5元,两次共计支付元。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履行上述合同,在年共为蒙牛公司安排四次旅游,实际产生费用元,结清各项费用后剩余.19元,后尹昆联系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称剩余的费用自己接待客户要用,需要的时候让张某直接给她。年10月份左右,尹昆联系张某,称自己安排了几个团要去境外旅游,但是自己从公司报账不方便,内蒙古中青旅会打一笔款到湖北海外旅游公司,让张某帮忙报销出来。后张某按照尹昆的指示,通过编造虚假旅行团、利用工作便利收集票据等方式,从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报销出.19元(其中万元是尹昆让内蒙古中青旅打给湖北海外旅游公司的,另外.19元是湖北海外旅游公司与蒙牛公司旅游合同剩余的费用),按照尹昆的指示,张某分别于年12月18日、年12月22日将其中元打入到尹昆提供指定的任某(账号×××)的账户上,另有.19元按尹昆的指示打入到尹昆的账户上。任某和尹昆系合作关系,年12月31日,任某和尹昆合作的天津市南开区熙悦汇广场英玉餐馆准备开业,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尹昆需要投资50万元左右。任某收到张某的汇款后,尹昆告知任某,将其中元留下作为开餐馆的投资,剩余万元指示任某打到尹昆中国银行的卡上(账号×××),年12月22日任某将万元打给尹昆。3、年6月,尹昆和自己的女儿吉雅妮、吉雅妮同学家长马鸣阳在内蒙古中青旅出境部报名境外旅游,年8月13日至8月24日三人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产生旅游费用元,尹昆要求内蒙古中青旅将该笔旅游费用列入年蒙牛公司工业旅游的总费用里,后内蒙古中青旅按照尹昆的要求,将上述元汇总到蒙牛公司工业旅游费用中,最终由蒙牛公司统一结算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尹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采取虚构旅游项目报销支出的手段,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尹昆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尹昆违法所得.19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尹昆上诉称,原判认定的其带女儿出国旅游的费用5万余元是其自己出资,其给单位垫付礼品费用共计70余万元应予以扣减;原判认定数额超出起诉书指控数额。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年,上诉人尹昆利用担任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公共事务系统危机管理中心总监的便利,通过虚报旅游费用的形式,从蒙牛公司套取资金共计.19元,该款由尹昆实际占有并使用。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蒙牛公司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年10月4日,经蒙牛公司初步核实,其公司的危机管理中心总监尹昆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蒙古中青旅旅游公司以虚报结案材料套取公司费用万元。2、旅游合同、付款明细、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证明年,内蒙古中青旅按照尹昆的要求将蒙牛公司多支付的万元转入湖北海外旅游公司账户,后由他人账户转出;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将蒙牛公司多付的.19元转入尹昆指定的任某账户。3、报销单据、记账凭证、发票、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年10月,蒙牛公司将从北京蒙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及内蒙古天然草原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报销的所购食品费用合计元,该款转入尹昆个人账户。4、内蒙古中青旅的情况说明,证明尹昆、吉雅尼、马鸣阳三人于年8月13日至8月24日出境旅游费用元,从蒙牛公司工业旅游费用中支出。5、证人师某(内蒙古中青旅出境部主任)证言,证明其公司自年开始与蒙牛公司合作,一直与公共事务系统危机管理中心的尹昆联系;尹昆和孩子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旅游费用元,其根据尹昆的要求将此费用加在了蒙牛公司的旅游费用中;其还按照尹昆的要求将万蒙牛公司的旅游费用转给了区外的旅游公司。6、证人张某(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副总)证言,证明年,其公司与蒙牛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其按照尹昆的要求将蒙牛公司多付的.19元及之前的万元转给尹昆提供的任某的账户中。7、证人任某证言、投资费用清单、合同,证明年,尹昆通过其加盟餐饮店,尹昆投资约万元,尹昆转到其账户的款中的元用于投资了。8、证人翟某(蒙牛公司助理副总裁)证言,证明尹昆是其下属;年其公司确实购入了羊肉礼品卡用于维护关系,但该笔款已经在公司报销了;尹昆的报销权限是5万元,个人为公司垫付是存在的,但是这种垫付公司都给报销,如果垫付多万元也是不太可能的;尹昆通过旅游公司套取公司款的情况其不知道。9、证人周某(北京蒙之源公司法人)证言、销售单,证明年9月,其给蒙牛公司开过一张60万左右的发票,44万是羊肉款,2万元运费和包装费。10、证人高雄证言,证明年,其进入蒙牛公司后给尹昆当司机,其在职期间知道尹昆送过羊肉票和牛奶卡,此外就没有再送过别的东西。11、证人赵某(蒙牛公司员工)证言,证明其维护关系就是逢年过节送一些牛奶卡。12、证人纪某(蒙牛公司公共事务部总监)证言,证明其与尹昆的级别一样,都是负责处理危机事件的,其维护关系主要是旅游及逢年过节送礼品卡,这些费用都是通过公司翟某签字后进行的支出。13、证人王某(蒙牛公司京津冀媒介公关经理)证言,证明公司维护关系都是逢年过节给相关媒体送牛奶票,也进行过旅游,费用都是翟某审批后支付。14、上诉人尹昆的供述,证明年其入职蒙牛公司,在该公司的公共事务部任总经理,其部门负责处理蒙牛公司的突发事件;年其通过内蒙古中青旅从蒙牛公司报出费用,其中元是其和女儿吉雅尼、马鸣阳三人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旅游费用;万元其套取后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处理突发事件的费用,这样处理是翟某同意的;此外其从内蒙古中青旅和湖北省海外国际旅游公司还多报销出来.19元,这些钱也用于公司处理突发事件的礼品费用了。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蒙牛公司员工基本人事信息档案表,证明上诉人尹昆的基本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套取本单位资金,共计.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超出起诉书指控认定的犯罪数额及原判认定的追缴赃款的数额均应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尹坤带女儿出国系个人出资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师某证明其按照尹昆的要求将个人出国费用5万余元加在了蒙牛公司旅游费用中,该证言也得到尹昆供述的印证,故可认定该笔出国旅游费用系由蒙牛公司支付,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套取的费用中存在其为蒙牛公司垫付的资金约七十万余元,应予以扣减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王某等人均可证实蒙牛公司的风险公关维护相关关系均通过旅游或者逢年过节送礼品卡的方式,且该部分费用经主管翟某签字均可在公司报销,该证言也得到翟某证言的印证,翟某另证实尹昆的报销权限只有5万元,且尹昆套取旅游资金的事情其并不知道,故尹昆称给单位垫付巨额款项的意见既不符合单位的报销规定,又未经单位同意,属侵占公司资产的犯罪行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有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亚茹

审核:赵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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