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聘请某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总经理,因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该经理忍受不了长期拖欠工资事实,自行离职,后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请仲裁,索要拖欠工资及其他权益。该经理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拖欠未付工资元及奖金元共计元;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合计元;3.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6元。公司答辩意见
1.申请人主张工资不属实,申请人离职后至提请仲裁前的工资不应计算;2.申请人主张奖励系股权激励,并非奖金,属其他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且该股权激励只是聘用协议上有原则性约定,并无签订具体的股权激励协议,现在公司经营困难,已不具备股权激励条件。另股权激励本应在3年前实施,但知道申请人自行离职时也并未实施,该项请求已过诉讼时效。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总裁职务,其主管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人员考核考勤、合同签订、合同续订等,申请人故意不续签劳动合同,因而主张双倍工资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4.申请人自行离职,至今未跟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其离职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入职以来一直担任总裁职务,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高于一般员工,应当知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性,也深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且申请人作为公司总裁,劳动合同的订立、管理等工作是其职责范围,申请人作为总裁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有不当,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及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律师点评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不足之处,也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就用人单位而言,虽然本案中以总经理职责中包含劳动合同续签等人力资源管理职责(单位举证了总经理签字续签劳动合同的用章审批表),未续签劳动合同总经理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而未支持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但是从实践来看,许多用人单位的日常人事管理中,依然存在入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忘记续签、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导致的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该类失误对于单位来说不应该也不划算,建议单位应该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的台账,随时转载请注明:http://www.bujiadicar.com/zjjyq/7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