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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主张,一审判决依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但该工资标准并不是其真实的工资标准,仅仅是一个底薪而已,其作为一个长途大货车(拖挂车)司机,长年累月往返全国各地从事运输工作(本案的工伤就发生在苏州),其工资计算除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工资外,最主要的是根据运输货物的行程来计算的。
袁某认为,在仲裁和一审中,其提交了年5-6月份的对账单,该对账单是由深圳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送达给其核对的,未等其核对就发生了工伤。
虽然该对账单没有公司的盖章,但真实反映了运输行业的工资标准,况且其也提交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苏民初号],该判决已生效,退一步讲,其工资标准也应参照该判决认定的“年度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来计算,即每月工资为.58元。
一审判决公司按照每月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的工资及工伤待遇,显然不符合其从事的运输行业的工资待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月工资数额是否正确。
袁某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元,袁某主张其实际工资高于该工资,应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袁某提交的对账单没有公司的签字或盖章,其真实性不足认定,难以采信。
因袁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工资高于约定工资,一审按照月工资元的标准计算各项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袁某主张按照月工资.17元计算各项赔偿项目,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袁某主张按照年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理由不成立,亦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3民终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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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派人才测评与领导力开发专家,华夏智业执行董事、首席技术官,万伯智业资深测评顾问。
曾担任清华继教学院特聘教授,常年担任北大、人大、浙大等国内知名院校人力资源、人才测评与领导力开发课程特聘讲师,华润、伊利、蒙牛、国家电网、中国移动等企业大学、商学院或培训中心的课程讲师。寇老师出版完成《人才测评教程》、《成长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测评四部曲》、《人才测评实践》、《卓越领导力开发实战》等多万字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业著作,被数十家高校列为人力资源管理及人才测评专业方向的指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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