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张某2因协助总经理张某1套取营销费用,双双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一、案例基本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1,男,年12月4日出生,原系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张某2,女,年4月2日出生,原系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对公客户经理。
年至年8月,张某1在担任营业部总经理期间,为了将分行对公营销费用套现后归个人使用,安排张某2到北国、保龙仓等多家商场开具礼品发票,并附上虚假的宣传方案后,按照财务报销规定,经审批审核,分行按发票金额转账到相应的商家,商家收款后向张某2办理相应金额的购物卡,张某2再通过陈某、任某等人将购物卡套现,套现后资金按照张某1的指示,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给张某1。年8月至年,张某1为在营改增之后继续实施营销费用套现,安排张某2从分行招标入围的供货商处开具发票进行报账,分行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后,张某2找到买家将货物销售变现,买家扣除一定比例的好处费后将现金交给张某2,张某2再将现金交给张某1。张某1通过上述方式侵占分行资金共计.13万元。张某2明知张某1套取营销费用是为了个人使用而帮其实施上述行为。
根据光大银行的绩效管理规定,中层干部依据业绩绩效和管理绩效熟高原则领取绩效,张某1在任分行总经理期间,为了领取两种绩效,在年年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其个人业绩分配到营业部张某2、肖某、石某等15名客户经理名下,客户经理收到分行发放的个人绩效收入后,按张某1要求将一定数额的个人绩效收入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交给张某1。经审计,张某1通过上述二次返还业绩方式领取了业绩绩效.35万元。同时又领取了管理绩效.68万元,骗取分行管理绩效.68万元。
年底,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领导找张某1谈过话后,张某1主动提供了用于收取套现费用及二次分配绩效的银行账户流水。年1月28日起至年5月22日,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共收到张某1及其亲属主动退回的资金万元;另,张某2于年1月29日主动退回涉案资金共计三笔合计金额30万元(张某1、张某2当庭供述,其中10万元系张某2退赔分行,20万元系张某1通过张某2退赔分行)。
年4月2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根据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的举报,对张某1、张某2立案侦查。张某1于年5月9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张某2于年5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张某2提供了自年至年的关于套现的三个记事本,上面有张某1的签字。石家庄市公安局依法查封张某1房产4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2主动退赃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
法庭辩护阶段,张某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尊重法院判决辩称,其辩称非法占有套现费用一千万元,其余一千万元用于营销客户,但是并未提交证据。同时,张某1自认把石家庄分行营业部业绩做到了全国第一,两种绩效都应该领取,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2供述套取营销费用是银行不允许的,套现的费用也没有用于营业部的对公业务支出,因为张某1是营业部一把手,是领导,他让我去套现,我也只能听他的,并且提供了重要证据,对于案件侦破和审理起到了重大作用,属于立功表现,同时长女尚幼、次子在哺乳期,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法院认为:张某1、张某2作为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某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继续追缴张某1非法所得人民币.81万元,退赔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其中.13万元由张某2与张某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押在案的房产等依法予以处置,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
三、经验教训
案例中的张某1作为银行的基层领导,带领员工开展业务本是其职责所在,但其痴迷于个人利益,漠视法律法规,违规套取用来开展业务的营销资金多万,并全部据为己有之后用于投资、家庭消费。同时,他置内部规定于不顾,在领取管理绩效后,为了套取营销绩效,对营销绩效违规二次分配,利用职权勒令员工上缴绩效工资。其贪腐之心之重、手段之卑劣无以复加、令人不齿。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在其退还元万元侵占资金、并被扣押4套房产之后,还要被追缴违法所得之后,仍被重判7年有期徒刑,不知其在牢狱之中会作何感想。
案例中的张某2作为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对上级安排的事项,明知属于违法行为,不但不阻止,反而推波助澜、出谋划策,违规利用各种手段满足上级的各种指示。虽然自己并未谋取好处,仍被处以重刑,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面对年幼的孩子,她会作何感想?
因此,商业银行应强化员工法制宣传教育,案例中的两位隐含工作人员,短短数年时间非法套取营销资金超过万元之巨,可见其毫无守法意识,视国家法律如无物。因此商业银行应强化法规教育,使员工熟悉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养成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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