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显示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途家在线公司”)与员工因为解除劳动合同闹上法院,最后败诉。
仲裁被驳回后继续上诉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张某于年8月13日入职途家在线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为年8月13日至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运营。
年3月29日,途家在线公司向张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张某称其是以销售运营岗位招聘入职,因审核编辑业务大增,听从途家在线公司安排负责了审核编辑和质检工作。
张某在年3月30日知道途家在线公司将其所在的审核编辑部外包给第三方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立方科技公司),是途家在线公司主动选择将审核编辑部外包给第三方,并非客观事实发生变化,现在仍有审核编辑部3名员工在与外包公司协调工作,且途家在线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孙茂华以及执行董事沈杰与博雅立方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关联。
博雅立方科技公司处于战略融资阶段,需要业绩创收,而且博雅立方科技公司成立时,就已经开始提供技术服务了,而不是年12月份才开始提供这一服务,其与途家在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晚于这家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时间,且途家在线公司与其解除后,仍在招聘质检岗位的员工,而质检岗位是其原来从事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因此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原因,途家在线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并按照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年4月12日至年9月11日的工资。
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京顺劳人仲字[]第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某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认可该裁决书,起诉至法院。
途家在线解除合同的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途家在线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途家在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通常指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或者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显示,途家在线公司系基于降本提效,配合年途家房源增长目标,全面提升审核效率,基于整个市场发展的形势而选择将张某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途家在线公司以此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担任产品与运营部审核编辑岗位工作,且张某、途家在线公司均认可张某所从事的审核编辑岗位已外包,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张某表示如果法院认定途家在线公司是违法解除且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其同意法院直接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经核算,张某主张的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途家在线公司于判决生效起七日内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1元。
途家在线总经理王枫对此起案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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