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做了十几年的保安,一直兢兢业业、忠于职守。但却因为一次不经意间的行为,遭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我朋友给我分享了一个真实案例。
老李今年四十多岁了。在小区物业、学校、写字楼都做过保安。今年市中新开了一家大型商场,招聘保安人员,待遇比一般保安人员高出好几百元。老赵看着挺心动,就想去试试。
老李家庭负担重,老母亲年迈多病、老婆没有工作、孩子正在读高中。生活压力比较大。老李寻思着想去这家新开的大型商场试试,能多挣一点是一点。结果老李通过面试,成功被录用!
保安的工作是一天三班倒。一次,老李被安排值夜班。白天,自己医院抢救,老赵忙活了一天,连口水都没有喝上,更别提吃饭了。一天下来,母亲终于脱离了危险。老李急匆匆去上夜班。
因为一天都没有吃东西,他饿得前心贴后背。晚上,老李在一层食品柜台巡逻,看到熟食区有当天没有卖完的馒头,心想馒头保质期短,卖不完也要过期,被处理掉,自己感觉太太饿了,就随手拿了两个馒头填饱肚子。
第二天,商场安全部门的张经理在观看监控视频时,无意中发现老李私拿商场馒头的行为。虽然馒头值不了几毛钱,但是这种行为违反了商场里的规章制度。张经理把老李找过来询问,老李立刻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他解释了一下事情的缘由,并且表示馒头也值不了几毛钱,直接从他这个月的工资里扣除吧。如果领导觉得还不成,要罚钱他也接受,并且保证下次再也不会这样做了。
张经理并不是这样想,他认为不是所拿物品值多少钱的问题,而是这个人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格的问题!这不是一件小事!所以,他把这件事告诉了总经理。
总经理知道此事后,叫来了人事部经理一起商量。人事经理认为:老李的职责就是维护商场财产安全。他却利用职务之便,偷拿财物。物品价值大小并不重要,关键是与保安人员的职责背道而驰。总经理认为老李有贪小便宜的习惯,这次拿了馒头被发现了,那么以后怎么保证他不拿商场里的其他东西呢?如果老李偷拿了商场其他东西未被发现的话怎么办?如果不予以处理,这不是放任员工挖公司墙角吗?
总经理和人事经理商量的结果是把老李的这一做法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和老李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老李万万没有想到公司能做出这种决定!他吃了两个当天没有卖完的馒头,也就是几毛钱的事。商场竟然说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把他开除!这种处罚也太重了!最让老李头疼的是:有了这样的“污点”,他以后还怎么去找保安工作啊!一家老小还指着他挣钱养家糊口呢!这不是把人往绝路里逼吗?
老李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他拨打了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场撤销对他的处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老李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商场的处罚。他的过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忽视商场规章管理制度造成的。那么,商场是否给员工做过有针对性培训呢?商场只是说给老李做过入职培训,但是并没有拿出老李参加培训的证明。所以,商场在给员工做培训方面存在不到位的地方。
另外,老李过错的严重程度并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因此,商场解除老李劳动合同的决定显然是不合适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结果:商场继续履行和老李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老李停止工作时期的工资,对老李进行商场规章管理制度的培训。
我咨询了劳动法律的专业人士,给大家分享一些观点:
1、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有这一条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使用。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因违反纪律而惩处员工,但惩罚措施应与违反员工纪律的行为相等,并应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相一致,而不是随便就上纲上线。谨慎使用解除劳动合同,并尝试给予员工纠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员工在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后仍不纠正,则应终止劳动合同。
2、老李在行为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为肚子饿就随便拿商场的馒头吃,这种行为明显不对。老李应该首先和自己的领导联系,说明情况,在获得领导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并需要在第二天把馒头的钱交给商场。馒头是没有几毛钱,但是东西不在于价值轻重,这是属于商场的公共财物,就应该公事公办。随便拿着吃,无疑让商场抓住把柄,留下不好的印象。
3、商场对员工的培训做得不到位。发现老李的行为之后,应该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可以看出,在保安的入职培训上面,商场只是走了一个过场,没有对保安进行培训考试,也没有留下任何书面的培训记录,比如员工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等等。培训没有做到位,很容易造成员工行为上的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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