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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0/2/4

湖北证监局关于修订《湖北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辖区拟上市公司、相关证券公司:

  为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规范水平,增强辅导工作透明度,提高辅导工作效能,更好承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我局对《湖北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定于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湖北证监局

年10月29日

湖北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

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湖北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辖区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能,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号)、《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42号)等规定,结合湖北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辖区内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辅导工作,以及湖北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登记、辅导过程监管与辅导工作验收,重点监管保荐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辅导监管工作不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保荐人应针对发行人成立辅导小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辅导小组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的要求履行辅导保荐职责,应坚持职业操守,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尽职义务。

辅导范围应当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我局建立健全辅导监管工作档案,及时将相关监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章 辅导登记

第六条 辅导登记受理程序:

(一)保荐人在进入辅导程序前应进行尽职调查,整体把握发行人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确保辅导工作的有效性。

(二)保荐人应及时和发行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我局提交辅导登记申请及附件(详见附件1),我局受理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阅,确认齐备后由保荐人和发行人共同填写《接收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辅导登记表》(以下简称《辅导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正式受理辅导登记申请。

(三)在收到辅导登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我局向保荐人反馈登记材料审阅意见,视情况要求保荐人提交补充材料。

(四)待相关材料补充和完善后,正式办理受理手续。我局将约见相关人员谈话,就辅导工作提出监管要求。参加谈话的人员包括辅导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五)辅导期计算起始日(即辅导登记日)为辅导登记材料报送齐备之日,并在《辅导登记表》予以明确标注。《辅导登记表》作为我局正式受理保荐人辅导申请的书面文件,一式四份分别由保荐人、发行人和我局留存。

(六)保荐人应该在取得我局正式受理登记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保荐人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

(七)我局在每月15日前,在湖北证监局官方网站公示上月末拟上市公司辅导登记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中小投资者共同参与,加强对辅导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辅导过程

第七条 辅导期内我局将采取审阅辅导工作报告、调阅辅导工作底稿、建立定期约谈问询制度以及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辅导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第八条 辅导期间,保荐人应通过辅导工作报告及时向我局汇报辅导工作开展情况。除特殊情况外,报送频率不得少于每两个月一次,并由保荐人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PDF电子版本一份。辅导期内辅导工作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二)发行人有关情况;

(三)发行人目前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四)保荐人下一步工作计划;

(五)其他重要事项。

保荐人应该在报送该报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保荐人网站公示该报告。

我局在收到该报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报告在我局官方网站公示,并对辅导工作报告进行审阅,视情况赴发行人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核实保荐人的辅导工作是否切实开展。

第九条 辅导工作报告应由保荐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和辅导工作现场联系人共同报送,在报送辅导工作报告时接受我局辅导监管工作人员询问。

第十条 超过三个月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我局相关人员视情况对保荐人采取电话提醒、约见谈话等措施。

保荐人因故中止辅导工作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我局。

保荐人超过六个月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且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视辅导登记已终止。

保荐人未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工作报告的,我局可认定为其未能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在辅导期间我局将结合辅导工作情况调阅保荐人工作底稿,重点    2.接收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辅导登记表

   3.辅导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辅导登记材料目录.doc附件2接收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辅导登记表.doc附件3辅导验收申请材料目录.doc

附件1:

辅导登记材料目录

一、《辅导登记申请报告》,必须为辅导机构出具的正式文件,报告当中必须明确辅导对象拟上市目标市场意向;

二、辅导协议原件;

三、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四、辅导机构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五、辅导机构资格证明文件,辅导组人员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接收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登记表四份(由辅导对象加盖公章);

附件3:

辅导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一、《辅导验收申请报告》,必须为辅导机构出具的正式文件;

二、《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必须为辅导机构出具的正式文件,并经辅导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三、辅导对象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加盖辅导对象公章);

四、辅导对象与申报材料一致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定稿盖章原件);

五、辅导机构内核委员会对于该项目的内核意见说明,必须为辅导机构出具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核会议时间、参会内核委员姓名、内核表决情况、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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