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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4/5/28

京银保监复〔〕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长宁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中长资报〔〕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刘长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公司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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