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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陪经理在饭店里演了三天的电视剧演戏就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18/7/19

尖讯哥一朋友看到永川某饭店发布的招聘信息

他3号就去面试收银员,并且通过了!

面试的时候说了试用期3天,没过试用期就不支付工资;

这点我朋友当时也接受了,他4号就去上班,

因为我朋友做个这方面的工作学的也很快;

在这中途经理也没说过我不适合的话;

上班第三天晚上客人买完了单我就下班了,

走的时候经理也没说你不用来了之类的话;

走到半路的时候经理突然打个电话来;

我朋友也猜到不是什么好事,

她就说:由于我们之前那个收银员不打算走了;

他要回来继续上班;

你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

你们说说这是不是逗到好耍?

试用期不过关能不能被解雇?

想解雇员工只要支付赔偿金就可以了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最多只需要支付12个月的赔偿金吗?

……

每一个都是一个坑,稍有不慎!升职加薪就与你无缘,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也会让老板对你咬牙切齿!

比如下边这些,我知道你曾经也这么认为过!

误区一

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意解雇

上周后台还有位HR朋友理直气壮找人力君理论:“试用期就是可以随意解雇员工的!你不懂别瞎说!”可把我吓坏了,如果你也是这样想,那么恭喜你成功入坑!

从法律规定来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没那么简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老抓着第一条不放,那么我要很明确的告诉你: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试用期员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没有相关的证据就随意解雇,那是违法的好吗?

说完这个我们再说说更气人的,作为HR你以为公司有钱赔偿就可以任性妄为了?

误区二

只要愿意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雇

有钱能使鬼推磨,但是有钱不一定能随意解雇员工,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当解雇员工无法定理由时,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公司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所以,这个坑你以后遇到还接着跳吗?

误区三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

HR为什么会产生这样误区呢?原因主要有两种:

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

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认为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就12个月。

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限制: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其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此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个别地区司法指导意见有特别规定除外)。

尖讯哥表示:闹呐?不要人你招人干啥子,这么不耿直,你这家店是骗来的吧!

尖讯妹总结:亲爱的各位看官老爷们、太太们、大表哥、大表嫂、帅哥、美女、吃瓜群众们!不晓得今天的尖讯大家看得怎么样?如果大家有好的新闻素材第一时间添加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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