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
“10·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
批复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邯应急呈〔〕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7人)。
1.刘海江,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烧结车间环冷工,负责环冷机操作。在实施停产过程中,未发现过量烧结矿夹生料进入环冷机,未能采取降速等相应控制措施;在环冷机内烧结矿未排空的情况下,提前18分钟关闭环冷风机,未采取关闭环冷机等措施,致使烧结矿冷却不达标,产生大量烧结矿红料,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郭日杰,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乙班班长,负责本班组全面工作。组织本班组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班组人员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在组织指挥灭火时,未安排本班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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