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为了为走出去的企业客户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信息,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余名专业律师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绍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国投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本文作者
王清华律师,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融资,包括证券发行、外商直接投资等,尤其擅长境内外收购和兼并、公司改制重组、信托与资产证券化。施珵法律顾问,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主要致力于公司并购、境外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孙小梅律师,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致力于境内外公司投融资与并购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德国公司董事总经理及监事的责任概述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国外进行投资活动,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拥有成熟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众多企业青睐的投资目的地。伴随着赴德投资的企业的增多,相应地,中国投资人也逐渐开始被委派为董事总经理或监事。然而,在德国担任董事总经理或监事等职务,需要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可能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鉴于此,中国投资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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