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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46万元的公款,已被她用于偿还债务。1月5日,玉林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抓获一名挪用公款46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刑事拘留。
去年7月份,某公司的负责人到东成派出所报警称:其在对账中发现,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林某(女,33岁,玉州区人)自年7月26日至年7月21日期间,私自收取客户的租金等费用据为己用,金额高达86万元。
▲犯罪嫌疑人林某指认作案工具。
发现情况后,经与林某对质,林某承认挪用公款的事实,并退还40万元,但还有46万元未退还。
经走访客户、查阅大量的资料、收集证据,1月5日,民警将林某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林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挪用的公款,已被她用于偿还债务。目前,林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玉林晚报
编辑: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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