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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六年终获无罪,堪称民企挪用资金案百科

来源:总经理 时间:2023/3/19

本案原本是多发、常见的合作矛盾、股权纠纷,但海门市公安局平安分局于年6月25日以被告人郑辉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正因公安机关不当介入民事纠纷,导致矛盾激化、纠纷恶化,不仅著名企业家郑辉蒙冤被关进看守所长达近一年时间,海门佳德公司也走到了停业倒闭的边缘。幸好海门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以无法查明郑辉挪用资金行为系为谋取个人利益,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郑辉不起诉。正当郑辉好不容易消除心理阴影,重新将全部精力投入企业经营时,上级检察机关被人误导,错误决定撤销海门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要求海门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郑辉再次蒙冤被关进看守所,企业再一次面临生死存亡的严峻关头。此时,曾荣获集体一等功的海门中院出手了。一审法院在上级法院支持下抵住各方压力,坚决依法公正办案,果断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海门中院于年11月0日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历时六年多,被告人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案件划上了圆满句号。但是,曾经红火一时的海门佳德公司彻底垮了,被告人郑辉的心也被伤透了,其估计永远也不会在海门投资了。稍微值得安慰的是,恶有恶报,插手经济纠纷、搞垮民营企业的海门市公安局平安分局局长落马了。更值得安慰的是,海门中院保护民营企业、保护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尤其是裁定书中“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基础,公平保护企业各方股东利益是保护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根据郑辉的行为,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既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利于营商环境保护”这段话,令我大为感动。有这样的法治环境,我相信海门的社会经济会越来越好。正所谓大难不死必有后福,我也相信,经此一劫,郑辉在中原的事业将越来越成功!

对于挪用资金罪,我做直播、写文章,比如写过《继续修改挪用资金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兼论挪用资金罪中挪用公款私款应当有所区别》《挪用资金罪的认识误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含义大不相同》。我大声呼吁慎重处理股东挪用资金案件,并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对于本案的公正处理,也起到一定正面作用,甚幸。

本案涉及民营企业发生的挪用资金罪的方方面面,堪称民企挪用资金案的百科全书。昨天已发表《挪用资金罪辩护:历经六年终获无罪,堪称民企挪用资金案的百科全书(上)》《被告人郑辉挪用资金无罪案裁判文书》等文章,今天的“下篇案件详细评析”,主要是讨论相关问题,比较全面,但因要普法,也显得比较啰唆。特别感谢本案一、二审的法官、检察官及辩护人,借鉴了他们的许多观点,希望通过此案、此文共同推动法治进步、促进法律完善。

特别声明:本文所涉人名、地名及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第二部分案件详细评析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的正确适用首先依赖于事实的正确认定,本案之所以在定性方面分歧严重,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分歧,或者说,在于公安机关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而办案检察机关又只唯上、不唯实,无视辩方提供的无罪证据,对客观事实进行人为割裂,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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